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有征地補償?法院判了
2025-07-26 17:12:21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李禎媛 | 作者: | 點擊量:5995
湖南法治報訊(全媒體記者 伏志勇 通訊員 任潔 彭鈺琰)女子外嫁,但戶口一直未遷出,婚生子女出生后便跟隨母親落戶本村組,能否獲得組上的征地補償款? 女子陳某出生后隨父母落戶于株洲市淥口區(qū)淥口鎮(zhèn)某村某組,2006年其與丈夫結婚,但戶口一直未遷出該組。2010年5月,陳某單獨立戶,雙方婚生子女均隨母親落戶該組。2016年該村民小組遇政府拆遷進行土地補償,組民人均分得土地補償款22000元,卻將陳某及其子女排除在外。雙方協(xié)商未果,陳某遂訴至法院。 淥口區(qū)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認定原告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要根據(jù)戶籍情況、實際生產生活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陳某雖外嫁,但其戶籍至今未遷出,其單獨立戶為戶主,其子女自出生后隨母親落戶該組。該案中沒有證據(jù)顯示三原告在其他地方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因此三人依法均具有本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均應享有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享有與其他組民平等的權利。綜上,法院確認三原告均為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各項集體經濟分配資格,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征收補償款每人22000元,共計66000元。 【延伸閱讀】哪些情況下應認定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1)以戶口為準,并長期在農村生活。(2)以前戶口在村里,現(xiàn)在不在了,但是依靠土地生活的成員也屬于村集體成員。(3)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4)響應政策性移民增加的成員,應當認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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